问题: 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》指出,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,市(地、州、盟)、县(市、区、旗)、乡(镇)党政正职任职不满()进行调整的,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(人事)部门报告。
A: 1年
B:2年
C:3年
D:4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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